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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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4號原告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信豐 被告合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佩秦 被告嘉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0,6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