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小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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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新小字第22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