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08號聲請人 楊坤升 上列聲請人因與特易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325號),提起再抗告,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再抗告人因無資力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而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再抗告法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66條之2第1項、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325號裁定再為抗告,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未釋明其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能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周舒雁法官陳麗玲法官游文科法官黃書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婕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