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價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59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盧定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蔡有明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第2267號、109年度台上字第70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