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原告林○○(即林宋○○之承受訴訟人)
林○○(即林宋○○之承受訴訟人)林○○(即林宋○○之承受訴訟人)鍾林○○(即林宋○○之承受訴訟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林○○(即林宋○○之承受訴訟人)被告林○○
李○○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李○○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9年8月26日下午4時00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盧昱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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