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凱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允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12日104年度建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26,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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