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証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以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業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乙件在卷可稽;惟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卷內所載住所高雄縣○○鄉○○街○○巷○○號
3樓通知,未到案執行,嗣查知受刑人之戶籍址已於95年8月8日遷入高雄縣大寮鄉戶政事務所(高雄縣○○鄉○○○路○○○號),顯無從再另依戶籍址送達、拘提;且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乙○○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於96年
1月4日下午2時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屆期仍未帶同該受刑人到案執行,有甲○○、乙○○戶政資料及送達證書、通知附卷可憑,而受刑人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