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8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裁定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應補附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附表。
理由
一、按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著有明文。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所明定。而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準用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裁定更正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漏附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附表,而有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事,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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