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原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宗原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617號、第45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被告106年度偵字第9114號(聲請書誤載為第9144號,應予更正)、第1466
8號所涉之違反藥事法案件,因與該案為單一犯罪事實,故由檢察官簽結併入前開案件辦理。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應以藥品列管,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
2款所稱之禁藥,為被告所有、供其犯該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輸入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Cialis等壯陽藥,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3月3日以106年度偵字第2617、45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6年
4月5日起算1年,已於107年4月4日屆滿未經撤銷;被告106年度偵字第9114、14668號之違反藥事法案件,因與該案為事實上同一之案件,為該案緩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亦由檢察官行政簽結等情,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並有前述緩起訴處分書、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Cialis等壯陽藥,經檢出均含有Sildenafil成分,應以藥品列管;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藏鞭王壯陽藥、德國黑螞蟻等壯陽藥,依其包裝標示所載,內含中藥成分且宣稱醫療效能,應以藥品管理乙節,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6月15日FDA研字第1050016348號函及所附檢驗報告書、同署105年8月8日FDA研字第1050023291號函及所附檢驗報告書、衛生福利部105年6月24日衛部中字第1051800834號函、同部105年
7月20日衛部中字第1051800987號函、同部105年9月14日衛部中字第1051801327號函在卷可稽,且上開扣案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坦承在卷,是聲請人所為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呂如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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