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昀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昀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昀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0年5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蔡昀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7月、5月確定,再經本院於100年10月4日以100年度聲字第44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6月、5月、5月、5月確定,復經本院於101年6月25日以101年度聲字第24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合計共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於100年5月7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4年4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3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翁偉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