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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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洪慧綺 被告 黃甫九天
吳洛瑜 劉醇星
王麗婷 南榮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梁季倉 上列被告等因108年度上訴字第1003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林逸梅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紀君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