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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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733號聲請人 王丕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安富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編號47票號WG0000000之本票金額為「新臺幣150,
000元」是否有誤?㈡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為「新臺幣7
,050,000元」是否有誤?㈢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50,000元」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