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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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228號
原   告  林展慶
被   告  曾廉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附表所示之應還款日期,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及各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於106年3月至5月間,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16萬5,500元,雙方約定以原告名義向地下錢莊借款,原告
並將所得款項悉數交予被告,而該借款所生之本金及利息,
均由被告負擔。嗣被告於106年7月27日清償1萬元(8000
元利息、2000元本金)、106年8月31日清償49,000元(同
年7月到9月利息每月1萬元共3萬元,1萬9千是本金)
、106年10月1日給付2萬5千元(10月份利息1萬元,本
金1萬5千元),106年10月10日給付4,000元(均本金)
後,尚積欠原告本金127,500元;另被告於106年11月間,
挪用直銷的款項19,000元再加上106年11月應付未付的利息
,總計為156,500元。
㈡嗣被告於106年11月29日邀同訴外人即證人 張雅晴 與原告簽
訂協商還款協議(下稱系爭協議),約定被告分3年清償,
第1年每月10日至15日清償原告15,000元(即106年12月至
107年11月),第2年每月10日至15日清償原告10,000元(
即107年12月至108年11月),第3年每月10日至15日清償
原告7,000元(即108年12月至109年11月)。詎料,被告
自107年10月起即未依約還款,而尚未到期之借款亦有將來
不履行之虞。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系爭協議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
㈢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於附表所示之應還款日期,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
額,及各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提之借款明細及系爭協議,其上之署押確
實為伊所親簽,借款金額明細都沒錯。當時自願依該條件還
款,是因為張雅晴小姐當見證人,但原告當時講的跟事後做
的不一樣,當時原告有保證不騷擾伊家人,但是後來原告恐
嚇伊媽媽及舅舅;且原告借伊的錢大部分都是由親友借的,
並非是原告向地下錢莊借的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
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
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因清償債務而對
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
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民法第478條前段、
第233條第1項、第32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債之內容變更
,有僅發生不失同一性之債之變更者,亦得為債之更改,即
舊債關係消滅而成立新債關係。以契約為債之變更時,究為
不失同一性之內容變更,抑為更改,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及
變更之經濟的意義定之,倘於債之內容之給付發生重要部分
之變更,依一般交易觀念已失債之同一性者,為債之要素有
變更,即應認為債之更改(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753號
判決意旨參照)。易言之,債之更改,乃成立新債務而消滅
舊債務之契約,雙方有無消滅舊債務之意思,應依具體事實
認定。如無消滅舊債務之意思,而係因清償舊債務而對於債
權人負擔新債務,則屬新債清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
106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且為被
告所不爭執之兩造於106年11月29日簽署之系爭協商還款協
議在卷為憑(本院卷第7頁),徵諸證人即系爭協議見證人
張雅晴到庭結證稱:「(是否看過協商還款協議書內容?)
是我寫的,我清楚當時的情形。被告告知說原告亂算借款的
利息及沒有一定的時間跟被告收款,被告已經無力償還,所
以請我出面協調,後來我跟雙方見面談過後,發現並非原告
未定時請被告還款,是因為被告當時沒有工作,無力償還,
其中有一筆六萬元被告說是他伯父生病要開刀亟需用錢,要
原告去幫他借,原告有表明他沒有錢借他,要去跟地下錢莊
借,被告知道該筆借款要付龐大的利息費用,當時的還款條
件是考慮被告的償還能力,怕被告連利息都還不出來,所以
我有拜託原告第一年的利息由被告自己償還,第二年還本金
,第三年每個月7,000元多出來的部分補償原告的損失。」
、「(是否是以此還款協議書取代之前的借款?)是,原告
表示只要被告按期款項,他可以退步,可以依照協商還款內
容履行,該協商還款的分期條件用來消滅兩造間先前借貸舊
債之意思。」、「(此協商還款的分期條件是否兩造當場都
接受?)當時我有提出兩三個方案,被告說卷附的協商還款
分期條件他才有能力履行,我有當場告知被告要按期償還,
不要破壞我的信用。當時被告就有對於原告借的錢是否收利
息有爭執,但是我有問被告請原告借錢時是否知道收利息,
被告說他知道,所以我認為此分期條件是合理的。」等語(
見本院卷第41頁反面、第42頁),以及原告當庭陳稱:「(
106年11月29日被告簽署協商還款協議書的內容為何?有何
作用?)被告請張雅晴出面作見證,被告跟張雅晴說我放重
利,所以他請張雅晴出來,後來張雅晴知道是我幫被告向地
下錢莊借錢,並不是我放重利,所以才由被告簽署協商還款
協議書由被告分期付款,用以消滅或取代舊債之意思。」等
語(見本院卷第41頁反面),綜上情可知,兩造於106年11
月29日簽署系爭協議之意思及變更之經濟的意義觀之,原消
費借貸債之內容之給付已發生重要部分之變更,依一般交易
觀念已失債之同一性者,為債之要素有變更,應認為係債之
更改,而非新債清償,換言之,兩造乃以成立新債務而消滅
舊債務意思而簽署系爭協議契約,應堪認定。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及系爭協議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第2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被告抗辯因後來
原告恐嚇伊媽媽及舅舅,且原告借伊的錢大部分都是由親友
借的,所以伊不願付錢給原告云云,自非可取。
並非是原告向地下錢莊借的等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系爭協議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見本院卷第12頁
)之翌日即107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算
之利息;被告應於附表所示之應還款日期,給付原告如附表
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柯思妤
附表:
┌─┬──────┬──────┬─────┐
│編│應還款日期│應還款金額│利息起算日│
│號│(民國)│(新臺幣)│(民國)│
├─┼──────┼──────┼─────┤
│1│107.12.15│10,000元│107.12.16│
├─┼──────┼──────┼─────┤
│2│108.01.15│10,000元│108.01.16│
├─┼──────┼──────┼─────┤
│3│108.02.15│10,000元│108.02.16│
├─┼──────┼──────┼─────┤
│4│108.03.15│10,000元│108.03.16│
├─┼──────┼──────┼─────┤
│5│108.04.15│10,000元│108.04.16│
├─┼──────┼──────┼─────┤
│6│108.05.15│10,000元│108.05.16│
├─┼──────┼──────┼─────┤
│7│108.06.15│10,000元│108.06.16│
├─┼──────┼──────┼─────┤
│8│108.07.15│10,000元│108.07.16│
├─┼──────┼──────┼─────┤
│9│108.08.15│10,000元│108.08.16│
├─┼──────┼──────┼─────┤
│10│108.09.15│10,000元│108.09.16│
├─┼──────┼──────┼─────┤
│11│108.10.15│10,000元│108.10.16│
├─┼──────┼──────┼─────┤
│12│108.11.15│10,000元│108.11.16│
├─┼──────┼──────┼─────┤
│13│108.12.15│7,000元│108.12.16│
├─┼──────┼──────┼─────┤
│14│109.01.15│7,000元│109.01.16│
├─┼──────┼──────┼─────┤
│15│109.02.15│7,000元│109.02.16│
├─┼──────┼──────┼─────┤
│16│109.03.15│7,000元│109.03.16│
├─┼──────┼──────┼─────┤
│17│109.04.15│7,000元│109.04.16│
├─┼──────┼──────┼─────┤
│18│109.05.15│7,000元│109.05.16│
├─┼──────┼──────┼─────┤
│19│109.06.15│7,000元│109.06.16│
├─┼──────┼──────┼─────┤
│20│109.07.15│7,000元│109.07.16│
├─┼──────┼──────┼─────┤
│21│109.08.15│7,000元│109.08.16│
├─┼──────┼──────┼─────┤
│22│109.09.15│7,000元│109.09.16│
├─┼──────┼──────┼─────┤
│23│109.10.15│7,000元│109.10.16│
├─┼──────┼──────┼─────┤
│24│109.11.15│7,000元│109.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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