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221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郭文祺
被 告 鑫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應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