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瑋洺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272號),就被訴強制罪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瑋洺 被訴強制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江瑋洺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楊東憲和解,告訴人撤回傷害之告訴,被告亦就所涉強制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葛名翔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涵妮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