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82號上訴人即原告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盈良 被上訴人即被告 阮薰霈
蘇保源 徐愛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5,2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