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60號上訴人 張文杰
張志遠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火慶
阮氏蓓欣 上訴人 張詠詮
張嘉欣 張嘉慧 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張兩家被上訴人 張淵概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60號返還房屋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陸拾萬 元【系爭臨80號之1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參照該屋每月租金為55,000元及土地法第97條之規定,推算該屋價額為6,600,000元(55,000×12÷10%=6,6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玖仟伍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