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三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貳仟零貳元,折合銀元伍拾陸萬零陸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壹佰陸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