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上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簡上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簡上字第95號上訴人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賴純慧
法官田幸艷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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