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978號108年度附民字第979號108年度附民字第980號原告冠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綿 訴訟代理人 簡敬軒 律師原告 林貞惠
勁楊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勁暘汽車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志淜 被告 周淑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8年度易字第194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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