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67號上訴人 林榮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瑄 因108年度訴字第1067號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6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