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776號原告 趙俊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淦明 間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98號詐欺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8年度附民字第41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系爭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諭知被告趙淦明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本件原告自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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