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3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武漢選任辯護人陳乃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張武漢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武漢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主文欄關於「張武漢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誤載為「「張武漢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侯驊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