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575號
108年度監宣字第651號抗告人 宋隆韓 代理人 張雅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宋黃鳳嬌 間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