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重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重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林鴻駿 律師 鄭淑貞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
洪茂松 律師 莊雯琇 律師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十年重訴字第四九九號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簡色嬌~B2法官陳真真~B3法官沈建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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