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2287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夏杰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住○○市○○區○○○路00巷00號6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天下營造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屏東縣○○市○○里○○○街00巷00號1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