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丁○○共同選任辯護人王能幸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五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丁○○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係丙級保母人員,在臺中市○○區○○路○○○巷○○弄○號經營「千家村月子中心」,並僱用具有護士及護理師資格之被告丙○○,從事接受他人委託照顧、養護嬰兒之工作,均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害人戊○○、甲○○夫妻以每月新臺幣(下同)一萬八千元代價,將民國000年0月000日出生之男嬰 柯宣宇 交付被告丁○○全日照顧與養護,迄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柯宣宇雖未有發燒或咳嗽症狀,然已因感染肺炎而身體不適,未如往常般午睡,並有些微呻吟聲,適為是日下午三時許前往探視之柯宣宇奶奶己○○發現異常,乃向被告丁○○詢問,被告丁○○任意回答照顧嬰兒不能神經質,其應注意而竟未注意柯宣宇之身體反應,己○○因認被告丁○○係專業之保母人員,故未堅持己見,乃陪伴柯宣宇至晚間九時許即柯宣宇入睡後始返家,並告知告訴人戊○○上情,戊○○決定同年月二十四日下班後前往該中心帶回柯宣宇。未料,同日下午值班護士丙○○於接班後,未注意柯宣宇於是日上午十一時體溫為三十六點八度,已較平日為高,迄至是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餵奶後,發現柯宣宇體溫異常,經測量其肛溫為三十八度,遂將柯宣宇發燒情形告知被告丁○○,被告丁○○進入嬰兒室,指示被告丙○○先行讓柯宣宇睡冰枕,額頭部分另放置一長型之 小冰 枕,其後被告丁○○即離開嬰兒室,被告丙○○則繼續照顧其他另三名嬰兒及處理嬰兒室內之雜務。被告丙○○係具護理知識之護理人員,明知六個月以下嬰兒發燒應儘速就醫以確定病情,竟未及時就醫,約於半小時後,丙○○又未觀察柯宣宇之身體變化,僅測量體溫發現已下降至三十六點五度,認為已無大礙,未再詳加注意柯宣宇已因感染肺炎病情嚴重,延至同日下午七時許,始發現柯宣宇臉色蒼白無活力,身體已近冰涼,始再度通知在嬰兒室外之被告丁○○,並為柯宣宇進行人工心肺復甦術,被告丁○○則通知救護車緊急送醫,惟於當日十九時五十一分許到達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時,柯宣宇已無呼吸心跳、全身發紺,被告丁○○是時始電話通知被害人戊○○上情。因認被告二人涉犯有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五十三年臺上字第二七五0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再按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或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此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四八二號、第一八三一號亦著有判例可參。
三、公訴人認被告二人涉有右開犯行,無非係以右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害人戊○○指訴綦詳,證人己○○、 林文玲 又均證稱:被害人於死亡前一日下午之坐息情形即有異常,並有些微呻吟聲發出等語;而被害人柯宣宇因感染肺炎雙球菌引起大葉性肺炎,並造成急性肺水腫死亡,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督同檢驗員相驗及法醫解剖屬實,製有相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解剖紀錄等件可憑,另有細菌檢驗單、病歷摘要、千家村坐月子中心嬰兒紀錄表、護士證書影本、護理師證書影本、丙級保母人員證書影本及照片等件在卷可參。被告二人係受被害人甲○○、戊○○夫婦之託全日照護被害人之子即未滿四個月之嬰兒柯宣宇,負有高度注意義務,應注意引起發燒之原因,卻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發現被害人發燒肛溫三十八度時,僅以冰枕退燒,且未持續密切觀察被害人之活動力、呼吸情況等整體身體反應,以致延誤就醫時間,導致被害人肺炎病情惡化,未能及時獲得必要之醫療診治,而於是日十九時五十一分許送達醫院前即已病重死亡,且亦未於第一時間詢問柯宣宇之父母即被害人甲○○、戊○○關於發燒處理或就醫之意見為何,被告二人之行為,顯有過失,且被告二人過失行為,與柯宣宇之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等,資為論據。
四、訊據被告二人對於:㈠被告丁○○具有丙級保母資格,在臺中市○○區○○路○○○巷○○弄○號經營「千家村月子中心」,僱用具有護士及護理師資格之被告丙○○,從事他人委託照顧及養護嬰兒之工作。㈡被害人戊○○、甲○○夫妻以每月一萬八千元之代價,將000年0月000日出生之男嬰柯宣宇交付被告丁○○全日照顧與養護。㈢男嬰柯宣宇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之體溫為三十六點八度,迄至同日下午五時二十分許,被告 張廷瑋 測量其肛溫已達三十八度,馬上告知被告丁○○,被告丁○○隨即指示被告丙○○先讓柯宣宇睡冰枕,額頭部分另放置一長型之小冰枕。約於下午六時許,被告丙○○依被告丁○○指示再測量柯宣宇之體溫已下降至三十六點五度。但當被告丙○○處理其他小孩大便及鎖碎事務後,回來要為柯宣宇換尿布時,卻發現柯宣宇臉色蒼白無活力,身體已近冰涼,乃立即通知在嬰兒室外之被告丁○○,並為柯宣宇進行人工心肺復甦術,被告丁○○另通知救護車緊急送醫,惟於當日十九時五十一分許到達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時,柯宣宇已無呼吸心跳、全身發紺。之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到場相驗,並請法醫解剖,將所採取之血液及肺部組織送培養結果,確定柯宣宇係大葉性肺炎感染致死等事實,固均坦承不諱,惟皆堅詞否認有何業務過失之情事,均辯稱:㈠柯宣宇死亡前喝奶、活動力等均無異常,且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二十分許發現發燒後隨即先以冰枕處理,柯宣宇並未哭鬧、咳嗽或有其他異狀,之後體溫也有下降,故繼續觀察,但再過不久,柯宣宇的情況就不好了,又立即施作CPR,亦無效果,被告丁○○立刻將柯宣宇送醫,被告二人之處理過程核與前省立台中醫院印製之小兒科發燒病人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相符,並無任何過失之情事。㈡依法醫鑑定結果,柯宣宇係因大葉性肺炎所造成之肺水腫(急性),並在解剖紀錄記載:「肺炎雙球菌具感染力及高死亡率,尤其嬰幼兒」,證人乙○○醫師復到庭證稱:柯宣宇解剖後並未發現除了因大葉性肺炎以外之其他致死原因,而罹患大葉性肺炎之小孩表徵並不明顯,連醫師都有誤診之情況等語,更可證被告二人實無任何過失責任。㈢再者,證人己○○於偵訊時並未證述柯宣宇有些呻吟聲,所言小孩之前就有徵兆,應是指一直不睡覺而言,但嬰兒不睡覺相當常見。證人林文玲雖證稱柯宣宇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有發出一些小聲響,但與平常沒有太大差別,可知柯宣宇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並非有異常情形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丁○○、丙○○右開自白,核與被害人戊○○、甲○○指訴之情節相符,復經證人己○○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人林文玲於偵查中,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師乙○○醫師到庭證述綦詳,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率同檢驗員相驗,及證人乙○○醫師解剖屬實,暨採取柯宣宇之血液、肺部組織送細菌培養確認無訛,有勘驗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驗斷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解剖紀錄、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細菌檢驗單各一份在卷可憑,另有台中市保母協會頒發給被告丁○○之九十年度會員證書、中華民國技術士證(丙級保母人員)、被告丙○○之護理師證書、護士證書、千家村月子中心現場圖一紙、千家村月子中心現場照片十二張、臺中市稅捐稽徵處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千家村月子中心嬰兒記錄表各一紙、冰枕實物照片四張、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法醫參考病歷摘要、死亡通知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一紙、相驗照片、解剖照片各十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二人右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信採。
(二)公訴人雖認柯宣宇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雖未有發燒或咳嗽症狀,但已因感染肺炎而身體不適,未如往常般午睡,並有些微呻吟聲,且是日下午三時許前往探視之柯宣宇奶奶己○○於發現上開異常後,曾向被告丁○○詢問,被告丁○○竟任意回答照顧嬰兒不能神經質,而有應注意而未注意柯宣宇身體反應之過失情事云云,但查:
1、負責解剖柯宣宇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師乙○○醫師到庭結證稱:「(問:被害人柯宣宇死亡原因為何?)被害人主要原因係因為大葉性肺炎,解剖之後送驗發現被害人是因為桿菌感染而死亡...一般這種細菌很少見,但是本件有培養出來這種細菌,故可以確認這是大葉性肺炎,這種感染很少見,大葉性肺炎不一定是這種細菌感染,但是如果是這種細菌感染則死亡率很高。當時解剖時,被害人嘴臉都沒有受到壓迫,氣道也沒有異物,肺也沒有肺氣腫,所以並沒有窒息死亡的情況,也沒有發現除了因大葉性肺炎死亡的其他原因。」等語,有本院訊問筆錄可考。被害人戊○○、甲○○雖質疑柯宣宇可能因趴睡窒息死亡,被害人戊○○並表示到院看到柯宣宇是眼球張開突出、舌頭突出云云,對此,證人乙○○醫師則解釋稱:「肺部水腫一般是輕微水腫,並非本件這種嚴重水腫。被害人(按指柯宣宇)是一二五GM,如果是窒息引起的水腫,不會超過一○○GM以上,且肋膜心囊有紫斑及出血現象,這種情況有時在急救的時候也會發生,不能作為窒息死亡的表徵。且解剖的時候,告訴人所指稱窒息會造成的情況,頸部組織、喉頭、食道都沒有索溝或是印痕的情況,我們有檢查並沒有發現,且有照片存證。且動脈血液含氧量在百分之一以下,這個從屍體斑顏色就可以辨識,因為屍斑是粉紅色,這就是窒息的情況,但是本件被害人並沒有這樣的情況。」「(柯宣宇)並沒有眼球突出、舌頭突出、屍斑很多的情況,這可以從照片中看出來。死亡後,因為乾燥關係,故照片中被害人眼睛會看起來比較大,嘴巴是因為乾燥的關係且沒有看到舌頭。本件被害人屍斑算是暗紅色的,並非窒息的粉紅色。」「嘴唇顏色的確是紫色無誤,因為肺部無法呼吸,故會出現發紺的情況,凡是呼吸困難,包括窒息、肺炎死亡的都會有這樣的情況,會使得小孩發生嘴唇發紫的情況。凡是不舒服的死亡、不自然的死亡,眼睛都是睜開的,只有因為衰老而死亡的情況眼睛才是閉起來的。又因為乾燥關係,所以會感覺到眼睛好像突出來。本件確實沒有舌頭突出來,因為如果死亡時舌頭突出來,即便你將舌頭塞進去,他還是會再跑出來,並不會因為死亡時間的經過或是冰凍,而讓舌頭從突出來變成縮回去。」「解剖前的解凍,死者的外觀並不會有很大的改變,不會讓我們誤診,不會有原本眼睛張開變成閉著、舌頭突出來變成縮進去。」「(提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驗斷書,本件被害人是否就外觀上判斷有與窒息相同或是相似的症狀?)這些紀錄都沒有提到窒息的症狀。檢驗員紀錄的只是一般死亡的現象,沒有提到與窒息死亡徵兆相同的紀錄。」等語,亦有本院前開訊問筆錄足憑。基此,嬰兒柯宣宇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死亡之原因,單純係肇因於桿菌感染所引起之大葉性肺炎,別無其他原因一節,即堪認定。
2、證人己○○雖於偵查中證稱:「我是在下午三時去的,他沒有在睡,我抱他在房間裡,我有逗他笑,但他有笑一下,有些勉強,他體溫摸起來很正常,沒有流鼻涕、咳嗽,我再怎麼哄他,他都不會睡,我直到晚上十時三十分才離開,約在九時許,我哄他入睡,期間我餵了二次牛奶,四時及八時各(筆錄誤載為「共」)一次,各(筆錄誤載為「共」)泡一百六十CC,喝剩下十CC,喝的情形還好,他沒有一直哭,只覺得他好像不舒服,我有向丁○○說,她說不覺得有怎麼樣...但我們沒有要求將小孩送醫。」等語;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約四點我到達月子中心,當時坐月子中心的另個保母抱柯宣宇給我,當時柯宣宇正醒著,我抱過來時柯宣宇並沒有哭鬧,是後來抱到樓上柯宣宇就一直小聲哭鬧,好像是不舒服,類似呻吟,我就一直搖他、哄他,我哄他後,柯宣宇斷斷續續有哭鬧,...當天我有發現柯宣宇臉色比我之前去的時候白;約六點左右我就抱柯宣宇到樓下,找被告丁○○跟他說小孩好像不太對,一直哭鬧、一直呻吟,被告丁○○聽了有點不高興,說我太神經質了、帶小孩不能這麼神經質,然後他不理我就離開了,我就只好抱柯宣宇到樓上去,七點多小孩要吃奶...到他不喝已經餵約一個小時,到快要九點的時候。餵完後,我抱小孩下來,我跟被告丁○○說小孩的手紅紅的、腳濕濕的好像有點冒汗,我摸的時候好像冷冷的,這是我餵完後約二十分鐘左右發現柯宣宇有這樣的情況,我跟被告丁○○說為何寶寶的手紅紅的、腳濕濕的,被告丁○○回答我說可能是衣服穿太多了...我當時怕小孩是不是被嚇到,故九點多之後我自己一個人又下樓找 艾草 ...柯宣宇在喝牛奶的時候,一開始是醒著的,餵到後來就睡了不喝,我就勉強他喝,他有時會吸幾下。我下去找艾草時,柯宣宇已經有點醒,有發出一點哭鬧聲,我找不到艾草回去看柯宣宇時,他還沒有睡,還在那邊小聲呻吟,手還是有紅紅的、腳濕濕的,我就哄他睡,這段期間我都沒有注意柯宣宇的體溫,因為他一直哭鬧就一直哄他。柯宣宇睡著後,我還是待在樓上一直到十點四十分左右,才將小孩帶下來抱給保母,然後我就回家了。」「...七點多餵奶之前我換過第一次的尿布,第二次換尿布應該是餵完奶之後換的。兩次換尿布時,寶寶都一直大聲哭,以前不會哭的這麼嚴重,我邊換邊哄他。兩次換尿布,我有發現他腳濕濕的、冰冷的情況,臉色比較白一點,那時尚未注意到手的情況,是後來將小寶寶手套拿起來才發現柯宣宇手背有一片一片紅紅的,指間也有紅紅白白的。」「當時我覺得柯宣宇有要哭,因為我一直哄他,故柯宣宇沒有大聲的哭,只是哼而已。只要柯宣宇沒有睡覺,就不舒服的哼、臉部皺皺的不舒服的表情。我幫忙換尿布時,柯宣宇好像要大聲哭,但我趕快哄他,故他就沒有大聲的哭,但還是有哭、只是沒有很大聲,但不是單純的哼而已。」等語,但訊之證人乙○○醫師有關大葉性肺炎之症狀,證人乙○○醫師則到庭結證稱:「健壯的成年人,會有發燒、頭痛、咳嗽、全身酸痛、倦怠等症狀,但是在小孩或是老年人、慢性病的人身上,這些表徵並不明顯,這是因為他們免疫力不好的原因,而造成這樣的表徵不明顯,連醫生都會有誤診的情況。如果誤診遲延兩三天就會造成死亡的情況。如果沒有學醫的一般人,很難觀察出來,故死亡率才會這麼高。如果有正確診斷,即時給與藥物治療,是不會死亡的。小孩的症狀可能不會發燒、甚至連咳嗽的症狀都沒有,非常不容易診斷。」「(問:大葉性肺炎的小孩,呼吸聲是否會有異狀?)不會。連聽診器都不容易診斷出來。」「(問:大葉性肺炎是否會讓小孩發生哼叫的情況?)沒有聽過。」「(問:得到大葉性肺炎的情況是否會造成手腳冰冷、冒汗的情況?如果有發燒就會有這樣的症狀,但是並非每個小孩都會這樣。如果沒有發燒就不會有手腳冰冷、冒汗的情況,這與大葉性肺炎沒有什麼關係。」等語。可知證人己○○所觀察到有關柯宣宇之身體變化:因不舒服發出之呻吟哼叫聲、手紅紅、腳濕濕等等,均非大葉性肺炎之病徵,則被告丁○○有無注意到柯宣宇此部分身體變化,顯與柯宣宇之死亡原因即感染大葉性肺炎間,並無任何關聯。
3、另依柯宣宇在千家村月子中心嬰兒記錄表所載,柯宣宇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全日之呼吸、體溫、大便均正常,唇色、膚色均紅潤,亦無腹脹情形,活力佳可,喝奶情形如下:上午十時四十分、下午四時各一百五十CC,晚上八時一百六十CC,翌日凌晨零時、五時各一百五十CC,喝水量則是上午九時二十分八十CC、中午十二時三十CC、下午六時一百CC、晚間十時一百二十CC,顯然未有異於正常嬰兒之情事。證人己○○亦證稱:當日並未查覺到柯宣宇體溫有何異常之處,且無咳嗽、流鼻涕之情形等語,則在毫無任何具體徵兆之情形下,又如何苛求只是領有丙級保母資格之被告丁○○能注意到柯宣宇已因感染連專業醫師也會出現誤診之大葉性肺炎,而出現身體不適之情事?
4、至於證人己○○直覺柯宣宇係因不舒服而發出呻吟聲,甚而懷疑柯宣宇是受驚而欲找尋艾草趨邪,則或許是證人己○○與柯宣宇間有祖孫親情之血緣關係,故能感受柯宣宇身體之微妙變化,此由同在千家村月子中心託嬰之證人林文玲於偵查中結證稱:「我在二十三日有到該中心,死者奶奶有在照顧死者,正在抱著,我約是在下午六時許到該中心,奶奶說為何死者今天都不睡覺,我有告訴她可能死者精神很好,我在八時五分至十分許離開中心,這段時間我與死者奶奶一直在中心二樓陪著我們的嬰兒,我專心照顧著小孩,死者奶奶一直想哄死者入睡,我告訴死者奶奶若他不想睡,你就陪他玩,後來我有提到是否是小孩受到驚嚇。」「(問:當晚死者有無特別器鬧的情形?)死者沒有一直哭,我告訴她等一下就要喝奶了,應該喝奶後就會想睡了。...當晚死者有發出一些小聲響,並沒有很大聲的哭鬧,死者與平常沒有太大的差別。」「(問:當晚死者有無咳嗽?)沒有。在我們提到小孩子可能受到驚嚇時,我有抱死者,有發現他的小腿溼溼的,我有告訴死者奶奶是不是包太多了,死者奶奶說她是為了要哄他入睡才會包這麼多,後來有換比較薄的被子,當時我並沒有覺得小孩的體溫有異常。」等語,亦可佐證被告丁○○辯稱柯宣宇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尚屬正常等語,確非無稽。是以自不能以擔任柯宣宇保母尚不及四個月之被告丁○○未能感受到與證人己○○相同之微妙變化,即遽認其有何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情事。
5、綜上所陳,嬰兒柯宣宇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當日既無任何大葉性肺炎之症兆,亦無任何異常之生理反應,被告丁○○顯無預先查覺柯宣宇可能感染大葉性肺炎之可能性,自難認被告丁○○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有何疏未注意柯宣宇因感染大葉性肺炎所引起之身體反應之過失情事。
(三)公訴人另認被告二人係受被害人甲○○、戊○○夫婦之託全日照護被害人之子即未滿四個月之嬰兒柯宣宇,負有高度注意義務,應注意引起發燒之原因,卻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發現柯宣宇發燒肛溫三十八度時,僅以冰枕退燒,且未持續密切觀察柯宣宇之活動力、呼吸情況等整體身體反應,以致延誤就醫時間,導致柯宣宇肺炎病情惡化,未能及時獲得必要之醫療診治,而於是日十九時五十一分許送達醫院前即已病重死亡,且亦未於第一時間詢問柯宣宇之父母即被害人甲○○、戊○○關於發燒處理或就醫之意見為何,被告二人之行為,顯有過失云云,惟查:
1、前省立台中醫院於七十七年五月一日印製之「小兒科發燒病人注意事項」第四項至第六項記載:「⒋體溫38.5℃以上(肛溫)請減少衣服被蓋,給予軟冰枕,枕在肩部以上的頭部。⒌肛溫39.5℃以上請依醫囑給溫水拭浴。⒍如有以下情況請隨時就醫:⑴以上方法已使用,但三十分鐘後仍未見體溫下降。⑵如發現抽搐、眼睛上吊,請立刻就醫。⑶三個月以下,高燒>39.5℃。」,有卷附之「小兒科發燒病人注意事項」一份可資參佐。另經本院詢問社團法人台中市保母協會有關專業保母照顧未滿六個月之嬰兒時,如有出現發燒症狀,應為如何適切之處置與照料,該協會函覆表示:「說明:...⒉保母發現托兒發燒時(體溫超過38℃以上),通知家長送醫,於等待同時先做基本物理降溫,包含補充溫開水或洗溫水澡或枕冷水袋等處置,待家長到後送至醫院做專業治療。」,而於函附之「嬰幼兒衛生保健常識」教材資料內又提到:「對於新生兒(按指六個月以下之嬰兒)發燒的處理應注意的是,不宜直接給予退燒藥劑。...對於新生兒的發燒之處理,最簡便有效的方法便是物理降溫法。新生兒的體溫在38℃以下時,通常不需處理。38℃至39℃時可將衣服鬆開,暴露於室內,經由皮膚散熱而降溫,亦可枕冷水袋而降溫。對39℃以上高燒的小兒則可用75%的酒精加一半水,以紗布蘸著擦拭頸部,腋下、大腿根部及四肢等處,很快即可退燒。」等內容,有該協會 黃心樹 老師準備之「嬰幼兒生保健常識」教材資料在卷可憑。可知嬰兒出現發燒之症狀時,應分別就發燒之程度為不同之處理,若非超過38℃之高燒,亦無抽搐、眼睛上吊之情形,僅須施以基本物理降溫,並無即刻送醫之急迫性,但若三十分鐘後,仍未見體溫下降,則應立即就醫。
2、在本件中,被告二人就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照顧柯宣宇之情形,分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如下:
⑴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是按照過去經驗,照顧小孩看生命徵象,
包括體溫、脈搏、呼吸,都是正常的。我那天下午三點就去交接班,我那天因補班關係故提早去上班,我原本是要八點去上班的。交接班時,柯宣宇還在睡覺,當時體溫都是正常的,且前班的護士有跟我說該小孩體溫正常、大小便也正常、喝奶情況也不錯,就與我交接班,她抱給我時,小孩還在睡覺,前班的護士跟我說等柯宣宇睡醒後才再餵奶就好了。結果柯宣宇在三點半就醒過來了,我那時就給他餵奶。前一般的護士在十一點量柯宣宇的溫度是三十六點八,這是在正常的範圍之內。我三點半給柯宣宇餵奶時,他喝了一百五十CC,我有餵完,但喝的比較慢,喝到四點多,其他都與以前一樣。因為柯宣宇比正常小孩體重輕一點,故被告丁○○就有特別交代我們要多注意柯宣宇。餵奶完,我就幫他排氣,然後跟他玩一下,再將他放到小床上讓他睡覺,放下去時精神還很好,眼睛還張開到處看,我就轉音樂鈴給他聽,然後我就去照顧其他的小孩。一直到五點二十分左右,我才過去看他,發現柯宣宇在發燒,因為我抱起來發現柯宣宇的體溫不太對,我就量肛溫就有三十八度,然後我跟被告丁○○講,...被告丁○○再次跟柯宣宇量肛溫,也是三十八度,故就出去拿冰枕,接下來就是被告丁○○處理,我就去照顧其他小嬰兒。當時我是看到被告丁○○拿一個大冰枕給柯宣宇睡覺,一個小冰枕放在柯宣宇的額頭上,讓他側睡。然後被告丁○○外面有事情,故又出去,並交代我看一下柯宣宇。被告丁○○出去後,我就只有看著柯宣宇而已,沒有作其他的處理,一邊餵其他小嬰兒喝奶,一邊看柯宣宇,當時柯宣宇眼睛閉起來好像在睡覺。六點左右,被告丁○○打電話進來,叫我再看一下柯宣宇體溫降下來沒有,然後我去看柯宣宇,摸他的臉頰與頸部,發現溫度有降,再量他的腋溫是三十六度五,當時柯宣宇在睡覺,我就將他被單處理一下,照他原來躺的方式繼續躺在冰枕上。」「...正常發現他肛溫三十八度,我們會先讓他睡冰枕觀察是否有降下來,如果有降下來就繼續觀察,如果沒有降下來就要通知醫師。因為本件小孩溫度有降下來,故我們就繼續觀察。...」「後來,其他小孩大便,我去換小孩的便便,並處理其他瑣碎的事情,再去看柯宣宇,要去換柯宣宇的尿布時,發現柯宣宇的臉色不對,柯宣宇的臉色有點變青,就像柯宣宇哭的時候臉色變青的那樣,只是有點青,柯宣宇的嘴唇與腳是青青的,柯宣宇的臉色並不正常,因為正常小孩是紅潤的,有點白又有點青,我那時去摸的時候,柯宣宇好像已經沒有呼吸了,身體則還有點溫暖,但身體還沒有變硬,故我很緊張。我沒有量頸動脈,就直接在柯宣宇的心臟上壓了兩下,柯宣宇還是沒有恢復呼吸,我還有拍柯宣宇的背部與臀部都沒有反應,正要吹氣時,想到還是找被告丁○○過來比較重要,當時被告丁○○人在嬰兒房的外面,被告丁○○就衝進來看,接下來由被告丁○○作按摩心臟與吹氣,沒有作多久,發現柯宣宇的情況還是不行,被告丁○○就將他抱著衝出去送醫院。」等語;於警訊時則供稱:「(問:當時該名嬰兒柯宣宇臉色不對時,是否馬上為急救之措施?)當時我馬上做CPR急救之方法,不行,馬上換丁○○做CPR急救法,並一邊做CPR,一邊送醫急救。」;於偵訊時另供陳:「(問:何時發現情況不好?)我量完第二次體溫後便去照顧其他嬰兒及做其他事情,約二十分鐘後,才又回來看他(按指柯宣宇),此時小冰枕掉下,我便抱起來看,臉色蒼白,沒活動力,無呼吸,我便通知丁○○,並自行做CPR,丁○○並打一一九。」等語。
⑵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從我們照顧開始(按即九十一年十一
月十九日中午十一、十二點起),到十一月二十三日,這中間柯宣宇都沒有任何生病的徵兆。...案發那天早上我們另外一般的小姐九點多給他(按指柯宣宇)喝水一百公克,十點多給他喝一百五十公克的奶,當時我有在嬰兒室裡面,發現他都很正常,且都沒有什麼異狀。...我十一點時量肛溫是三十六點八度。一點時我有讓他喝點水,喝五十公克的水。原本下午兩點半柯宣宇就應該要喝奶,但他還在睡覺,所以我只有給他換尿布,並將他拍一下,那時並沒有發現任何異狀,他有睜開眼睛看我一下,當時我有泡奶給他喝,但只有喝五十公克而已,他就不喝了,繼續睡。後來被告丙○○三點過來接班,我交代他說,柯宣宇剛剛喝奶喝很少,待會兒還要餵奶。後來三點半左右我人在裡面消毒奶瓶,看到被告丙○○泡奶給柯宣宇喝,一直餵到四點多。五點十分左右,有朋友來找我,故我到嬰兒室外面,我就叫被告丙○○看一下,到五點二十分時,被告丙○○跟我說柯宣宇發燒,然後我趕快進去,量柯宣宇的肛溫確實是三十八度,故我就到冰箱去拿大、小冰枕,讓柯宣宇側躺,冰枕用小毛巾包著,並在柯宣宇身上蓋著薄毯,那時柯宣宇並沒有什麼異狀,臉色也沒有變。後來,我跟被告丙○○說我外面有客人,你要特別注意柯宣宇,如果有問題要告訴我。後來,六點時我用對講機問被告丙○○,柯宣宇的體溫是否下降,被告丙○○說有、我有量了,他的腋溫是三十六點五度,我還建議被告丙○○給柯宣宇喝點水,被告丙○○跟我說柯宣宇已經睡著了,但是我又有進去量柯宣宇的肛溫是三十六點七度,那時柯宣宇都沒有任何異狀,以我照顧的經驗,柯宣宇不是好哭的小孩,只有大便、尿尿、肚子餓時才會哭,但是一哭臉色就會變色,變得比較青的顏色。六點二十分時,我出嬰兒室,跟被告丙○○說還是要注意一下,六點半時,被告丙○○跟我說要不要進來看一下,柯宣宇氣色不對,我就衝進去,當時我看到柯宣宇氣色不一樣,有點蒼白、青青的、沒有血色,因為柯宣宇身體還是包著的,沒有注意到身體的狀況,我就作人工呼吸,不記得做了多久,然後再作CPR,做了蠻久的,都沒有效果,我很慌張,我就出去攔了壹台計程車,坐上計程車後,坐到文心路路口時,看到 吳喬治 醫師的診所,就請吳醫師叫救護車,我們就在那邊等救護車過來,然後送到中國醫藥學院去。...」等語。
⑶綜上,依被告二人於柯宣宇發燒後先為基本物理降溫之處置情形,以及柯宣宇
依枕冰枕之方式,經被告二人觀察確認柯宣宇之體溫確有下降之結果,被告二人均辯稱:由於柯宣宇之體溫有下降,又無哭鬧、咳嗽或有其他異狀,故繼續觀察等語,核與前揭台中省立醫院編印之「小兒科發燒病人注意事項」及社團法人台中市保母協會指導保母於新生兒發燒時之處置方式,均無違誤。而被告二人於發覺柯宣宇臉色發青蒼白,且無血色,乃先施以心肺復甦術,見無效果,立即送醫之處理方式,經查又與一般急救之先後順序相符,自難認被告二人未於柯宣宇發燒時儘速送醫,有何延誤就醫之過失情事。
3、另依證人乙○○醫師前開所證,小孩罹患大葉性肺炎並無明顯表徵,甚至連專科醫師亦有誤診之情形,則僅受有護理師及護士訓練之被告丙○○又如何能在柯宣宇已有效降溫,復無其他病兆之情形下,查知事實上柯宣宇已因感染大葉性肺炎而病情嚴重?被告丙○○顯無注意之可能,要屬無疑。公訴人認被告丙○○未能觀察柯宣宇活動力、呼吸情況等之身體反應,以致延誤就醫時間,對於柯宣宇病情惡化,未能及時獲得必要之醫療診治,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情事,尚有未洽。
4、再者,被告丁○○於柯宣宇發燒後,雖未立即通知被害人甲○○、戊○○夫婦,而遲至已將柯宣宇送至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後,始知會被害人戊○○,但對於新生兒發燒之照顧本有一定步驟,已如前述,即早通知嬰兒父母,無非係鑑於嬰兒父母是該名嬰兒最至親之人,有權參與、決定嬰兒之照料方式,但通知與否顯與受託照顧嬰兒之保母、護理人員實際照顧、養護發燒之嬰兒時,有無 依渠 等之專業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疏失,致生嬰兒死亡之結果,要屬二事。是以被告丁○○雖未能在柯宣宇發燒之初,即時通知被害人甲○○、戊○○夫婦,究不能徒憑此即遽認被告丁○○就柯宣宇發燒後至送醫期間之處置行為,有何肇致柯宣宇最後因罹患大葉性肺炎死亡之過失情事。
(四)綜上所陳,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二人有何因過失行為致使柯宣宇死亡之犯罪事實,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二人確有公訴人所指之業務過失致死犯行,揆諸首揭說明,既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二人有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罪行,不能證明被告二人犯罪,依法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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