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5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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