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侵上訴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1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閔智指定辯護人慶啓羣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48號,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丁○○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丁○○於民國109年7月12日深夜,與友人前往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一代佳人KTV(下稱一代佳人)飲酒消費,並經安排AB000-A10931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坐枱陪侍。迄翌(13)日凌晨消費結束後偕甲女一同外出,甲女表明欲去按摩,丁○○則稱欲同行,2人乃搭乘計程車出發,甲女並於車上睡著,醒來後經丁○○告知按摩店未開,丁○○即請甲女先與其繼續搭乘同計程車,前往臺中市沙鹿區某停車處取車,而改由丁○○駕駛自己所有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甲女,並於行駛途中以電話聯繫金鳳凰按摩店預約按摩師外出服務,其後丁○○且向甲女表明需找地方等候按摩師到場,遂搭載甲女前往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艾菲爾 汽車旅館(下稱艾菲爾)房間內等候,甲女於等候期間進入浴室沐浴。詎丁○○見甲女沐浴完畢走出浴室,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於同(13)日凌晨2時許,將甲女拉至床上扯掉甲女所圍之浴巾,壓制甲女雙手,強行撥開甲女雙腿,違反甲女意願,以陰莖插入甲女陰道內抽插之方式,對甲女為強制性交行為1次。嗣甲女趁機緊急聯絡計程車前往艾菲爾搭載離開,由友人陪同報警及赴醫院驗傷。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件判決所引證據,除被告丁○○與告訴人甲女於案發後洽談和解過程中之對話錄音譯文(偵續第27號不公開卷第13頁),被告之辯護人認無直接證據能力外,其餘部分均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31至134頁);而前揭對話錄音譯文,經本院勘驗錄音檔比對結果,內容與錄音檔相符,被告並確認為其與甲女對談之音檔(本院卷第209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取得均無違背法令情事,並與本件待證事實間具有邏輯上關連性,又經依法踐行調查,認均有證據能力,得為本件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揭時間,前往一代佳人消費,且經安排甲女坐枱陪侍,結束後甲女表示要前往按摩,乃一同搭乘甲女所叫計程車離開一代佳人,途中前往自己停車處改駕自用小客車搭載甲女,前往艾菲爾等候按摩師,並於甲女沐浴後與之進行性交行為等事實不諱,然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犯行,辯稱:我沒有強迫甲女將她壓在床上扯掉浴巾,當日我是第一次認識甲女、點她的枱,甲女說她很累不想再坐檯,叫我買她出場,說可以去按摩並指定一間足舒適按摩店,我有買甲女的出場時間,坐計程車去,但那間店沒有開,我就提議換開我的車,並聯絡金鳳凰按摩店的按摩師去艾菲爾汽車旅館幫我們按摩,甲女說好,到房間後她就去上廁所洗澡,按摩師打電話跟我說沒辦法來,甲女洗澡後圍著浴巾出來說她很累在床上躺一下,接下來換我去廁所,之後我問現在要怎麼辦,不然我幫她按,她有同意,後來甲女自己將浴巾解開、完全沒有穿衣服,我繼續幫她按摩,有肢體上的碰觸,甲女也抱著我,我就慢慢脫我的衣服,與甲女自然而然發生性關係,我認為她是同意與我發生性行為,我的陰莖才插入她的陰道一下子而已,她就突然大哭,突然坐起來拿毛巾一直擦眼淚,又去廁所拿她的衣服,拿著手機打電話叫計程車,我那時嚇到,問她怎麼了,她也不理我,不久說她的計程車到了要離開,我就跟著離開云云。惟查:
㈠、甲女前於109年7月間兼職擔任一代佳人之陪侍人員,並於年月12日夜間至翌(13)日凌晨至一代佳人服務,而結識當時至該處消費之被告,結束後被告與甲女即一同搭乘甲女所預約,由乙○○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計程車,離開一代佳人欲前往某按摩店接受按摩。但因其等抵達前該按摩店已經打烊,被告與甲女遂再前往臺中市沙鹿區福安黃昏市場附近,改乘被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於同日凌晨2時9分許,抵達艾菲爾301號房,欲等待被告所稱另行預約之按摩師前來。甲女進入該房間後即進入浴室沐浴,嗣後被告與甲女在該房間內曾發生以陰莖插入陰道之性交行為之事實,均為被告所坦承,並據證人甲女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人乙○○於警詢及偵訊、本院審理時、證人劉○君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偵卷第29至37、65至67、81至82頁、偵續卷第37至38、51至53頁、原審卷第172至199、212至261頁、本院卷第291頁以下),另有甲女所繪現場圖、艾菲爾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性侵害案件驗證同意書、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採集單、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甲女與劉○君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被告與甲女間對話之錄音譯文、原審勘驗筆錄及擷圖、000-0000號計程車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車輛買賣讓渡書、艾菲爾空間平面圖、照片及地圖查詢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39至43頁、偵卷不公開卷第7至9、21至23、29至31頁、偵續卷不公開卷第3至13頁、原審卷第73至77、81至123、337至338、343至352、365至367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甲女於109年7月14日警詢時證稱:「他是我在一代佳人KTV消費的客人,他當天有點我的檯,後來我說我要下班了,丁○○便藉口要帶我去汽車旅館按摩,實際上卻在艾菲爾汽車旅館違反我的意願性侵我。」、「只有丁○○一個人。」、「他強行把我壓在床上,控制我的行動自由,然後對我強制性交。……。」、「我有喝酒,但我的意識清醒,但我也因為喝酒,導致我沒有辦法有效的抵抗丁○○的性侵。」、「他用蠻力把我壓在床上,控制我的行動自由。」、「(問:你是否受傷?加害人丁○○如何使你受傷?)我陰部有撕裂傷,大腿內部兩側皆有抓傷的傷痕。」、「我有反抗,我一直推開丁○○,夾緊我的雙腿,並且一直大叫。」、「當時我們離開一代佳人KTV時,搭上000-0000號計程車,當時我在車上的計程車司機乙○○有聽到我跟丁○○說我出來只有要按摩,沒有要從事性行為或性交易的對話過程。」、「他在事後有跟我說要以10萬元整作為和解,希望我不要對他提告,但他後來又以要拿到不起訴處分書後才會給我這筆和解金。」、「我是自己跑下房間離開的,後來我有打給計程車司機乙○○,請他來艾菲爾汽車旅館載我。」、「我有告知我的友人林○鈞,我把所有發生過程跟內容都跟他說明。」、「我在109年7月13日凌晨5時許有前往臺中市梧棲區童綜合醫院驗傷,醫院有開立驗傷單。」等語(見偵字卷第30至32頁)。繼於同年10月15日偵訊時證稱:「(問:經過情形?)詳如警詢筆錄,我當時在一代佳人KTV上班,當天他來消費,之後下班我說我要去按摩,他就說他也要去,我就跟他說,我們各付各的,之後我們搭計程車過去,我在車上睡著了,醒來時丁○○說那家店沒開,之後他請我陪他去沙鹿開他的車,之後他上車,我請他送我回家,但我聽到他在打電話,好像是在聯絡按摩的人,應該是金鳳凰按摩店,他叫了2個按摩師,找個地方等,接著他就載我去艾菲爾汽車旅館,進去之後,他就說要讓人按摩應該先洗澡,所以我就去洗澡,之後我就待在浴室裡,我想等按摩師來再出去,後來我問他按摩師來了沒,他說在路上應該快到了,我就出去,一出去他就把我拉去床上,扯掉我浴巾,壓住我雙手,對我為強制性交之行為,過程中我有反抗,也有說不要。」、「(問:他是體內還是體外射精?)不知道,因為過程中我一直反抗,他就忽然鬆開我,我就趕緊穿衣服,就打電話請原來那一位計程車司機來接我,我東西收一收就衝出去搭計程車。」、「原本一代佳人的老闆娘希望我跟丁○○可以和解,所以我們簽了和解書,但後來有人傳簡訊給我說『要騙錢也不是這樣』,所以我就不要跟他和解了。」、「(問:簽和解書以後丁○○有交付10萬元給你嗎?)沒有。
」、「(問:警局所述是否實在?)實在。」、「(問:你在掙扎的過程中有無受傷?)驗傷時有驗到抓傷,其他沒有。」、「(問:事情發生之後你有無告訴任何人說你被性侵害?)有。老闆娘。」等語(見偵字卷第65至66頁)。再於110年2月26日偵訊時證稱:「(問:當時是被告叫你幫他按摩嗎?)是他請人過來幫我們二人按摩,原本要去按摩店,但按摩店已經打烊,我說打烊算了,送我回去就好,他在車上就打電話請人出來按摩。」、「(問:為何沒有人來按摩?)剛進去,被告跟我說等一下有人來按摩,叫我先去洗澡,我洗完澡出來就被他推在床上,他就對我性侵,我有反抗,造成我大腿被被告抓傷。」及「(問:後來你們為何和解不成立?)我在警察局做筆錄,有收到別的朋友的簡訊,說我在騙錢,傳給我簡訊的朋友是我和被告都認識的朋友,當時是老闆娘陪我去做筆錄,老闆娘打電話給被告,被告說10萬元和解金,是放在老闆娘身上,被告說他要收到不起訴處分書,10萬元才給我,如果是起訴書,10萬元就不給我,我當下就跟老闆娘說不要和解。」及「當時我是下班的,我不知道被告有買我的檯,我下班後要去按摩,但被告一直說他要跟,我們上計程車先去找按摩,已經打烊,我說我要回家了,被告就說先去換他的車載我回去。」等語(見偵續字卷第52至53頁)。又於111年1月5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問:案發時你是第一次跟被告碰面的嗎?)當天認識的。」、「(問:當初是誰叫計程車?)我,因為我原本自己要去的。」、「(問:你們坐計程車出發要做什麼?)我們就是要去按摩。」、「(問:後來你為何跟被告要到汽車旅館?)因為我們要去那間按摩院已經打烊休息了,他說要請另外一家按摩院的按摩人員出來幫我們按摩,我當時有喝酒,我就聽到他在打電話叫按摩的人要出來按摩我有聽到,之後他說要按摩的地方也必須要有可以躺的地方,所以他就把我載去汽車旅館說要等按摩的人來。」、「(問:你為何沐浴?)因為他說是不是先去洗澡,這樣人家來按摩的時候身體有髒髒的有汗。」、「(問:當初是被告指定要到那個旅館?還是你?)他提的。」、「(問:你說你第一次跟被告碰面?)對。」、「(問:第一次碰面你就要跟他一起去旅館?)因為我有聽到他打電話要叫按摩的人出來。」、「(問:後來被告有對你發生性行為?)對。」、「(問:是否經過你同意?)沒有。」、「我洗好之後要出去之前,我還有問按摩的人來了嗎,然後他說快要到了,之後我就想說我出去外面我就圍好,他說快要到了已經在路上了,我就圍好準備要出去的時候,他就把我整個人拉過去床上,有點像是把我甩的很大力的到床上。」、「(問:如何對你為性交行為?)我當下就趕快整個人跳起來,我就說我不要,他就是很大力的把我壓住,就是把我整個人壓著壓到我整個人覺都不能呼吸,然後很大力的把我的腳打開,這中間我有一直跟他說我不要,我一直哭著求他說我不要,反正他就很大力的一直把我的腳拉開。」、「(問:後來被告有把他的陰莖插入你的陰道得逞?)對。」、「(問:當初他在對你為性行為的時候,你說你的左右側大腿都有受傷?)對。」、「我去驗傷的時候,醫生有驗完就像上面寫的那樣。」、「(問:案發當天你是否有通知KTV的負責人劉○君?)有。」、「用LINE。」、「我就說我被他欺負,我不知道怎麼辦,然後劉○君就叫我去報警,然後去醫院驗傷。」、「(問:案發之後你是否有跟被告討論和解的事情?)是被告找我去的。」、「(問:當初是誰主動跟你聯繫的?)對方。」、「(問:後來案發之後隔天,你是否有兩次到KTV跟被告討論和解的事?)有。」、「我們沒有和解,到最後就是和解不成。」、「和解書有簽,但是之後我去做筆錄的時候,我得知的消息是被告有收到不起訴處分通知之後才會把和解的賠償金給我,我當下覺得我不能接受,我當下就有說我不和解。」、「(問:你說的和解書是當初一位叫邱○涵寫的和解書?)是。」、「(問:當初是被告委託她的?)對。」、「(問:後來你跟邱○涵有到派出所撤銷告訴?)對,他們那時候就把我帶去警察局。」、「他車就把我帶去,他們直接跟值班員警說要撤告,值班員警就說那個是公訴罪沒辦法撤。」、「(問:你是否有提供電話錄音,你跟被告的對話內容?)這個是我們在當下談和解的時候錄的音。」、「(問:那時候的對話內容被告有跟你道歉?)對,那個是談和解的當下,那時候只有我跟他。」、「我同意他賠償我10萬元,但是我有跟他講這是公訴罪,所以筆錄不是我可以亂做的,他們要我當下把筆錄講得好像是我自己自願的那樣。」、「(問:實際上有經過你的同意也是簽和解書的內容?)沒有,我是在做筆錄當下才知道原來他們要我去做不是真實的筆錄,然後讓他變成不起訴之後才會賠償我那10萬元,我當下做筆錄的時候才知道。」、「(問:你說當初的和解是有附條件,所以你是拒絕的?)我們當下在和解書的時候,他是沒有講這個的,是我在做筆錄的時候,他們才講這個,所以我當下在做筆錄的時候,我直接跟陪我過去的劉○君說我不和解了。」、「(問:我的意思是在討論和解的過程,他是否要求你要先撤回才會支付10萬元?)他是要我簽完和書之後帶我去派出所撤回,警員不讓他撤回,所以之後他們又說隔天去筆錄的時候要我講我是自願的,他就變成不起訴,他不起訴之後10萬元才會給我,我到隔天做筆錄的時候才知道這件事。」、「(問:之後說等你撤回之後,劉○君再交付給你?)對。」、「(問:你有確定看到被告有把錢交給劉○君?)有。」、「(問:事後到現在劉○君或者是被告有無把錢交給你?)沒有,而且這中間我有接到劉○君的電話說對方已經把10萬元拿回去,所以那10萬元現在不在她身上。」、「因為他一直要留我下來喝酒,但是我很執意我要自己去按摩,然後他就說他也要去。」、「我本來就有叫計程車要自己去。」、「打烊之後我就說我要回去,然後他就說先去開他的車子。」、「上車之後他就說要請另外一家按摩館的小姐出來按摩,我那時候直的很累,我有聽他打電話叫。」、「(問:你們中途就改變你們的目的地?)對,因為之後他跟我說你要按摩的話,我們是否是要找一間飯店還是什麼等他們,就是可以躺的地方等他們。」、「接下來我就問他什麼時候到,後他就說已經在路上了,之後他就說你要不要先去洗澡。」、「我一出來還探頭看有沒有按摩的人,然後我一探頭一出來,他就把我整個拉過去。」、「就是很用力的把我拽過去,我就整個倒在床上。」、「(問:你有抵抗?)有。」、「(問:抵抗是用雙手雙腳還是怎麼樣?)都有。」、「(問:有雙手抵抗?)有。」、「我有跟他講說我不要,他力氣很大。」、「用他的手抓住我,後用他的身體整個壓在我身上。」、「(問:你說你出來有披著圍巾,圍巾何時被扯掉?)我在掙扎的時候被他用掉。」、「(問:你用力的去抵抗他?)有。」、「(問:當下過程結束之後,你第一時間打電話給誰?)一代佳人的老闆娘。」、「(問:還在性行為當中,你怎麼離開的?)我就一直哭,一直尖叫,一直打他推他。」、「我打完計程車之後,我先拿我的衣服趕快穿。」、「(問:他鬆開之後你就趕快找衣服?)對。」、「(問:你是在這個房間裡面叫計程車的?)對,我就用我手機趕快打電話。」、「我打給我平常聯絡的司機,但是司機是叫一開始載我們去按摩的司機過來。」、「載我去找我男朋友。」、「我就叫他(我男朋友)帶我去醫院。」、「對,順便通報警察。」、「我(跟我老闆娘)說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處理,我說我要去報警。」、「(問:劉○君請你回到一代佳人?)對。」、「有其他兩位證人跟一些我不認識的人。」、「(問:你到了應該是老闆娘劉○君、被告丁○○還有邱○涵,你是否認識邱○涵?)我知道。」、「沒有談什麼,我只是生氣的問他為什麼要這麼做,他當下也一直跟我道歉,他有承認他做了什麼事情,然後一直要我原諒他。」、「有談到錢的事情,但是我沒有直接跟他做結論。」、「(問:第二次怎樣談?)他們股東說要怎麼談,要賠我多少錢,10萬元那筆錢,然後一直要我去撤告。
」、「(問:所以當下你就同意被告加到10萬元?)對,問題是我不知道他們原來是要叫我做假的筆錄。」、「(問:他為何要拿給劉○君?)他說放在劉○君那邊,讓她隔天陪我去做筆錄。」、「看我的筆錄做是否是對他有利的,就是要我去編一套假的筆錄出來,他才會把賠償金拿給我。」、「對,我說不要和解,想說要這樣做假的我不要。」、「(問:可是你不是被壓住嗎?)對,我當下是一直掙扎,兩隻腳也一直踢,所以當下一度他有對我鬆開過,就是壓住之後又鬆開又繼續壓,然後又鬆開。」、「(問:既被告是用身體壓著你,手也壓著你的手,你的大腿內側為何會有傷痕?)因為之後他把我的腳拉起來,可是我一直踢,一直夾緊我的腳,然後他就用手很大力的要掰開。」、「我不知他怎麼結束的,我只知道我要很大力的掙脫他。」、「我就是一直掙扎,就掙脫掉。」、「(問:被告後來要載你去汽車旅館,你為何還是同意跟他去汽車旅館而不是回宿舍?)因為我在車上有聽到叫按摩的人員過來按摩。」、「我知道(我男朋友在等我),可是我本來就打算我要提早下班去按摩,所以他那天一直要我留下來喝酒,我就一直拒絕他,因為我已經很累,我本來就打算提早下班要去按摩,按完再回去找我男朋友。」、「(好像事後我男朋友有打電話給被告)就是在那邊陪我等要驗傷的時候,之後老闆娘有傳被告的電話號碼給我。」、「(問:你男朋友打電話給丁○○說了什麼,你有無聽到?)就是很生氣的罵他。」、「(問:你男朋友是否有要求丁○○要賠償30萬元?)他有說,但是這不是我說的話,這不是我的意願,我也不知道他為何這樣講。」、「(問:是你在一代佳人就叫 康康 ,康康就找乙○○到一代佳人載你跟丁○○?)對。」、「(問:(提示原審卷第125頁對話紀錄並告以要旨?)你是否有看過這個對話紀錄?)有。」、「(問:這個對話是跟誰的對話紀錄?你知道是什麼對話紀錄?)對這個是被告的朋友,我們共同的朋友。」、「(問:對話紀錄中的魚儿就是你?)對。」、「(問:是否為7月13日早上跟下午的對話紀錄?)對,就是案發當天7月13日。」等語(見原審卷第212至258頁)。
其前後就案發當日主要情節指證一致,並無矛盾齟齬之處。
㈢、而證人即案發當日駕駛車號000-0000號計程車,搭載被告與甲女離開一代佳人欲前往按摩,及接送甲女離開艾菲爾之司機乙○○於警詢時證稱:「我知道她是一代佳人的小姐,但我跟她不熟。」、「我載到沙鹿鹿寮成衣市場附近,該男客說要去他公司牽自己的車,然後他說要再帶小姐去按摩,至於要去哪按摩我不清楚。」、「我跟小姐並不熟識,是她先聯絡一個叫『康康』的同事,康康也是計程車司機,我們會看客人的上車地點離誰比較近,由距離比較近的人去載客人。」、「(問:你是否有預先在艾菲爾汽車旅館附近待命準備載A女〈即甲女〉?)沒有,當時我在四維路的全家排班等客人,康康突然打給我跟我說有人打電話給他喊救命,人在艾菲爾要我趕快過去,我收到消息後就馬上開車衝過去,大概2分鐘抵達。」、「(問:A女離開艾菲爾汽車旅館時情緒如何?)她一直哭,她叫我載她去 愛力根 汽車旅館有一個朋友在那邊等她。」、「我把小姐載到愛力根後就離開了,之後當天凌晨3、4點左右,康康打給我說小姐現在童綜合醫院驗傷說要告那男客人,請我陪同去醫院關心小姐,去醫院後我有跟小姐說如果需要說明當天的狀況我可以當證人。」、「(問:A女與男客人是否有談論要進行性交易或是要發生性行為?)都沒有。客人只說要請小姐按摩。」、「2人都有喝點酒,但看起來意識清醒沒有醉。」等語(見偵字卷第35至37頁)。繼於偵訊時具結證稱:「他們坐車要到鹿寮的黃昏市場附近,男子說要請告訴人按摩,他要去停車場換自己的車。」、「(問:當日凌晨2時40分許,告訴人如何與你聯繫?)是我朋友打電話給我,說告訴人在哭,叫我趕快過去載她出來,我就過去艾菲爾汽車旅館,告訴人已經在門口等我,當時告訴人很傷心,在哭泣,叫我趕快載她走,我沒有和她對話,她在車上說她被強暴,男子叫她按摩,結果發生這種事情,我就載告訴人過去她朋友那邊,她朋友在梧棲愛力根汽車旅館,我載告訴人到前開汽車旅館,她朋友再載她去童綜合醫院。」、「有載告訴人及被告去找按摩店,但已經打烊。」等語(見偵續字卷第51至53頁)。另甲女直接聯繫叫車之證人即LINE通訊群組暱稱「康大哥」之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案發當天是甲女先叫車到一代佳人載送,其通知在附近待班之乙○○前往載送,到凌晨2時33分左右甲女以LINE語音通訊,通知其快到艾菲爾救她,印象中她有在哭,其再度通知乙○○前往艾菲爾載送。之後其主動電話關心甲女狀況,得知她在醫院驗傷,有與乙○○一起到醫院關心,甲女跟我哭哭啼啼述說案發狀況等語(見本院卷第215至225頁)。參以證人丙○○所保留LINE通訊畫面(由丙○○傳送予甲女向本院提出,見本院卷第141頁),甲女確於案發後之凌晨2時33分,以LINE語音通訊聯絡證人丙○○,又於2時37分傳訊文字訊息稱「快點來救我」;證人丙○○同時間接著問「幾號房」,2時38分傳訊息予甲女「車子到了」,甲女答稱「好」。對照原審法院勘驗艾菲爾入口及內部車道所設監視器影像(見原審卷第72至123頁),000-0000號計程車約於當日凌晨2時35分57秒駛入艾菲爾門口,司機與櫃枱人員交談並撥打電話,至2時39分54秒左右由櫃枱人員以手指方向,司機隨即駕車往內部車道進入並倒車,甲女則約於2時39分58秒由房間門走出,於10秒內迅速到達計程車並上車離開。足見甲女於案發當時立即求救,但因匆促之間未告知丙○○自己所在房號,而由丙○○詢問「幾號房」,並告以「車子到了」;同時間司機乙○○則在艾菲爾門口詢問櫃枱人員,並以電話查詢甲女所在房號,再進入內部車道,甲女則於獲悉「車子到了」後,立即由房間門口出來快速往計程車逃離。益足以佐證甲女前揭指證遭性侵害等情節,並非虛構。
㈣、另證人即一代佳人負責人劉○君於偵訊時具結證稱:「(問:告訴人平常做什麼工作?)桌邊服務,可能就是坐客人旁邊,倒酒、陪唱歌、陪客人聊天,算時薪。」、「被告是理容KTV那邊的小姐帶過來的,後來人都走了,只剩丁○○一個人,但是丁○○在那邊有算坐檯的錢給告訴人,丁○○也有買她的時間出去了,經過了不知道幾個小時,告訴人打電話給我。」、「(問:109年7月13日凌晨,告訴人有無打電話給你?)有,她跟我說,被客人強暴。」、「有沒有哭我忘記了,應該有哭,滿生氣的,我問她和哪個客人出去,她說要問經理,我後來接著打電話給丁○○,問他是否強暴告訴人,丁○○說沒有,之後我又打給告訴人,我說你說有,丁○○說沒有,到底有沒有,告訴人有哭,就說有,我就說不然你告他。我後來又打電話給丁○○,我說你說沒有,她說有,人家要告你。我有跟告訴人說,要告要去驗傷,後來在7月13日晚上8點,我在店裡打電話給告訴人及被告,問他們要怎麼處理,結果他們就說要和解,價金上的問題,丁○○說5萬元,店裡的股東說,不然他個人加3萬,告訴人說,沒有10萬元不講,最後丁○○有同意10萬元和解,但是後來拿到派出所,警員說這是公訴罪,就算和解也不能撤回,最後告訴人也沒有拿到這10萬元。」等語(見偵續字卷第37至38頁)。繼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問:他們為何搭計程車離開?)因為被告買甲女的時間外出。」、「1小時1000元。」、「(問:當天之後甲女是否有告知你有被性侵害的事情?)對。」、「她打電話給我。」、「她跟我說這個男生欺負她,其實不太記得,但是我知道被告好像有對她怎麼樣,這個女生哭著說這個男生對她怎麼樣。」、「(問:妳說當初甲女有告知你,當時她有打電話跟妳說被告有對她有性行為?)對。」、「(問:當初甲女的情緒為何?)她有哭。」、「她不是跟我求救,她是告訴我事情的經過。」、「因為當下我有聯絡被告,被告說他沒有,我只好跟那個女生說不然報警,因為我也不知道這個怎麼處理,我不懂。」、「(問:當天差不多晚上8點的時候,被告跟甲女跟你是否到你的KTV協商?)有,那時候有說協商兩方面出來講,把女生的訴求跟男生說,叫出來看他們要怎麼處理,有去公司。」、「男生願意拿多少錢給甲女,我記得當初是這樣。」、「(問:你說後來被告同意要賠償甲女?)對。」、「那天的數字就是5萬、8萬、10萬,最終好像就是講10萬。」、「最後是說女生撤銷告訴的話,被告就會給她10萬元。」、「說這個是公訴罪一定會起訴。」、「事情發生的當天晚上有講到賠償這個事情,有5萬、8萬、10萬,這個數字我有記得,可是講到10萬元,女生堅持要10萬,被告也同意要給她10萬。」、「有簽和解書。」、「我沒有簽,但是我知道有和解書這件事。」、「(問:案發之後,你是否知道甲女有到醫院驗傷?)有,她有對我說。」、「(問:甲女是否到醫院診斷之後才跟你討論對質協商的事?)對。」、「(問:你知道被告跟甲女發生性行為的汽車旅館在那裡?)艾菲爾。」、「她打給我的時候說她在那裡,不知道她有沒有跟我說她在那裡,但是她在汽車旅館。」、「(問:但是汽車旅館的名字?)我不知道,我其實忘記了,因為她有哭泣,她當下的反應還蠻激動的。」、「(問:在場協商的有幾人?)我跟甲女、被告跟他兩個朋友,然後還有我們裡面一個股東。」、「(問:在現場甲女是否有提出她想要求的賠償金額?)10萬,因為被告說5萬,我們的股東意思是說他的能力就是只能賠5萬,我們的股東說不然他再多給3萬這件事就算了,甲女就說不行沒有10萬不用講,所以才說金額是10萬,就是5萬、8萬、10萬這個金額。」、「(問:後來甲女同意這個金額?)對,就是有同意這金額才會簽。」、「他們是又到了凌晨的時候約第二次見面。」、「(問::所以在第二次的時候就當場簽和解書?)對。」、「見證人一個是邱○涵,另一個我不知道是誰。」、「簽完之後好像說要去撤銷告訴,好像要去派出所還是那裡,結果說這個是公訴罪不能撤銷。」、「(問:是甲女去還是誰去?)好像是邱○涵有陪她去,跟另外一個我不知他叫什麼名字。」、「我沒去,我在公司。」、「她有回公司,後來甲女好像說這個是公訴罪不能撤告。」、「(問:是警察跟她講的?)對,警察講的,後來也沒拿錢,因為甲女沒拿到錢,那張和解書我不知道跑去那裡,因為我沒有簽,我不知道這和解書是什麼。」、「(問:第二次簽和解書的時候,被告是否當場有拿出10萬?)他有拿10萬出來。
」、「他當下是拿給我放在我這裡,他的意思是如果他們去警察局回來有撤銷告訴,這筆錢要拿給甲女,但是後來因為是公訴罪,所以我又把錢還給被告。」、「(問:為何要交給你?)因為那是我的店家,女生怕她也拿不到錢,我覺得她拿到她要的錢,然後被告沒有事,大家就這樣就好。」、「(問:當初被告跟甲女在和解的時候,是否邱○涵有在場?)有。」、「她其實從頭到尾都不知道這件事,她是我們公司裡面的股東,但是她跟被告有認識,所以被告當天打電話請她到公司。」、「她有在場,但是前面發生的事情她不知情。」、「她就寫和解書。」、「對,她寫的,她有簽名。」、「(問:甲女在當天凌晨她在汽車旅館被侵害之後,她打電話給你的時侯,她有無說她會去那裡還是說誰會陪她去驗傷?)她打給我時她在哭,我沒遇過這種事,我就跟她說不然我打電話給被告,我就問他你有沒有欺負人家,他說沒有,我就跟甲女說我問過被告他說沒有,那女生就一直說有,我說不然你就報警,這個我也不懂,後來會知道 小君 是她男朋友,之後她去愛力根等他,這個都是後續,他陪她去醫院什麼的,是因為被告說有人跟他開口要賠償才會知道這個人是誰。」、「當天陪甲女的我肯定是小君。」、「(問:當天陪甲女去報案驗傷的小君?)我肯定是他,我有問他朋友肯定是小君陪甲女去醫院。」、「(問:就你自己聽到的事實?)如果是我覺得應該是有,不然被告為何要賠甲女錢。」、「因為那天甲女有說是她男朋友陪她去,她在醫院等要驗傷的時候,我說你怎麼會那麼久,她去醫院的時候也有打電話給我,然後她跟我說因為要等女警去才可以驗,所以要等很久,我說那誰在陪妳,她說她男朋友在陪她。」等語(見原審卷第174至195頁)。其證述案發後甲女情緒激動哭泣,乃提供意見要甲女報警及驗傷,對照甲女所提供與證人劉○君LINE通訊截圖(見偵續字第27號不公開資料卷第3至11頁),甲女搭乘乙○○之計程車離開艾菲爾後,立即於同日凌晨2時59分以語音通訊告知證人劉○君,並以文字訊息告知「我有說我出去我要去按摩」,證人劉○君再於3時07分至3時22分間,分別以語音通訊或文字訊息與甲女對談,並告知甲女「記得驗性侵」、「驗好跟我說」,又於同日凌晨3時30分接獲甲女語音通訊後,傳送查出被告姓名「 張閔志 」,電話號碼「0000-000-000」予甲女;甲女再於凌晨4時29分傳訊息予證人劉○君「謝謝。因為我現在一直在忍尿。怕漏掉基因」。迄同日下午3時52分證人劉○君傳訊問甲女「你是要讓公司處理,還是你朋友處理」,甲女於下午4時40分問「如果公司處理怎麼處理」、「我口供還沒錄」,證人劉○君問「你想要怎麼樣」,甲女回稱「我現在很亂也不知道怎麼辦…所以想問公司處理怎麼處理」。亦足以佐證甲女前揭指訴案發後反應經過,且於第一時間接受證人劉○君意見,前往驗傷並通報警方,又對後續處理程序混亂,猶豫不決,應無被告所懷疑甲女乃故意捏造受性侵害而索取鉅額賠償之可能。
㈤、又觀之甲女驗斷證書及照片顯示,甲女左右側大腿內側中段各有抓傷痕跡,苟如被告所稱其與甲女係在彼此撫摸情境下,自然而然發生性關係,實難想像甲女受有此等傷害。反之,甲女指摘遭被告強行扒開大腿而性侵得逞,則與上開傷勢相符。而本件事發後,當天晚上被告與甲女在一代佳人店內商談和解過程,面對甲女不斷質問何以一直不承認性侵事實及如何善後,「你有沒有做?」、「你有做的事情為什麼我經理打電話跟你確認的時候為什麼你可以說沒有?」「啊我在醫院怎麼被檢查你知道嗎?」、「如果是你自己女兒、你自己的親戚、你自己的朋友,你覺得她遇到這種事情,你覺得要多少才放得過對方,你自己說?」等。被告雖未直接坦言性侵害甲女,卻不斷對甲女稱「姊,真的,我在這裏很有誠意跟你道歉」、「我希望你能接受我的道歉,這樣」、「我當下,我跟你解釋,我當下情緒很亂」、「對不起」、「我是很有誠意要跟你解決」、「對不起,我真的錯了,我真的錯了,啊我真的慎重跟你道歉」、「我很有心」、「啊所以我想說看你可以借我過一下嗎?阿之後如果我做得到,我可以,如果不够,我們再商量看看,我沒有不行,大家來商量,商量看看好不好,好不好,姊?」等語,有該錄音譯文在卷,並經本院勘驗錄音檔核對無訛(見偵續第27號不公開卷第13頁及本院卷第209頁),被告亦確認該內容乃其與甲女間對話。苟本件確如被告所辯,其係買甲女出場時間,雙方合意發生性關係,在洽談和時其毫無受到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威脅之情形下,何以竟未當面為任何否認性侵之反駁,反而不斷向甲女道歉,並簽署願賠償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和解書?此實與社會上認知之常情不合。由此亦足證甲女指證遭被告性侵害,確與事實相符。
㈥、至證人即案發當時甲女之男友林○鈞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其係去一代佳人消費才認識甲女,案發當日其與甲女沒有交往、是普通朋友,只是約過性行為的對象,這次之前其與甲女就有一次約了要去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109年7月12日晚上其去一代佳人消費,甲女叫其先過去汽車旅館等她,沒有講理由,說她下班會過去,當時甲女還沒下班,其於109年7月13日凌晨離開後就去愛力根汽車旅館等她,並傳訊息跟甲女講房號「307」,其喝醉進去澡洗一洗就睡覺了,甲女進來時其還在睡覺,其也想知道為什麼甲女叫其去汽車旅館等她,結果又去另外一家汽車旅館云云。然查本件甲女前開多次指證,均稱案發當天其係下班了,沒有經被告買出場時間,因此告知被告要先去按摩,並且自己叫計程車搭乘,是被告諉稱跟著要一起去按摩等情,始發生後續本案情節。因此甲女在認知自己即將下班之時間,事先約林○鈞在愛力根汽車旅館等候,縱或有意與之發生性行為,亦與本件甲女經被告臨時以要跟著去按摩,且換駕自己車輛前往艾菲爾,並發生本案事實毫無相關,尚不能據此懷疑甲女係故佈陷阱,入被告於罪,並索取賠償。況證人林○鈞同時亦證稱:甲女當時到愛力根汽車旅館後,剛開始沒有提到她被強制性交,之後我問她她才說她被人強暴,……當天有帶甲女去醫院驗傷;甲女在1點2
1、22分打給我,問我:「我現在可以去找你嗎?」,可是我一直沒有回答,到4點11分我才打給甲女,甲女沒有接,我1點21、22分沒有回她,我記得她進來的時候,我還在睡覺。……當天案發後,甲女有去找我,她講話都很衝的,因為甲女跟誰講話,其實我也不曉得,我只知道她講話很大聲,我當時喝醉很累,已經在睡覺。甲女跟誰講電話,我問她她完全不理我,哪好意思再問下去到底發生什麼事情。聽得出來甲女講她被誰強暴。……甲女講電話過程中,除了講話很大聲,哭泣還好等語(見原審卷第404至419頁)。衡諸前開甲女與證人劉○君之間LINE通訊翻拍內容,甲女案發後至由證人林○鈞陪同前往醫院驗傷過程,多與證人劉○君為前述聯繫,告知劉○君遭被告性侵害情事,情緒本難期和緩,是林○鈞證述內容,亦進一步佐證甲女指訴遭被告強制性交一節,堪認屬實。
㈦、綜上所述,依上開㈢至㈥所示之間接證據,已足以補強佐證甲女指訴本件遭被告強制性交之事實。被告事後否認犯行,所辯係與甲女合意性交云云,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原審法院未詳予綜合勾稽上揭告訴人指訴之真實性,及相關補強之間接證據,將各間接證據拆析,而非綜合整體研判,即遽認告訴人指訴之事實尚有可疑,並認檢察官所舉證據未足以使法院形成被告確有被訴強制性交罪之心證,因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顯有違誤。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即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被告罪刑。爰以被告之犯罪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有多次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顯見經常有飲酒之習性,本件亦因在KTV店飲酒消費後,起淫念藉詞招人按摩,帶同告訴人前往汽車旅館,俟機對告訴人強制性交,其對該店服務之女性欠缺尊重,嚴重傷害告訴人之性自主意願與尊嚴,事後雖經他人協調勉強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同意賠償10萬元,卻又逕行附加必須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條件,始同意給付賠償,使告訴人陷於需為被告做不實證述,以助被告脫罪獲得不起訴處分,始能取得賠償之窘境。且被告於案發後,與告訴人協調和解當時,雖口口聲聲表達歉意,要求告訴人原諒,卻於刑事追訴程序中,反而導引往告訴人係設陷阱以圖取金錢之方向,態度使告訴人進一步受到心理創傷,極不足取。另參考被告自承大學畢業,未婚,沒有子女,現在從事菜市場攤販,每月收入約2至4萬元不等,尚需扶養父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賓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提起上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楊欣怡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緯宇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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