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11號原告 陳淑敏 被告 夏翊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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