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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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49號原告 吳柏維 訴訟代理人 陳秀珠 被告 陳文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吳綵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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