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49號原告 吳柏維 訴訟代理人 陳秀珠 被告 陳文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