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榕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9,95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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