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職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訴訟救助依職權裁定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職字第三○號抗告人 李光南
李秀芳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劉碧蘭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依職權裁定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二號對於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及謝諒獲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抗告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至明。本件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及謝諒獲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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