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1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背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建通先後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背信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4罪,各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就附表編號4併科罰金部分(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並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罰金部分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