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銘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31號、101年度執字第4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銘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銘飛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銘飛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一覽表編號2、3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誤載,更正如下附表),有上開案件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附表:受刑人陳銘飛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共3次)││├────────┼────────┼────────┼────────┤│犯罪日期│100年9月28日│100年2月16日、│101年2月22日││││100年2月20日、│││││101年2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019號│偵字第5115號│偵字第5115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75│101年度易字第859│101年度易字第85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1年1月19日│101年3月26日│101年3月26日│││日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75│101年度易字第859│101年度易字第859││判決││號│號│號││├────┼────────┼────────┼────────┤││判決│101年3月1日│101年4月23日│101年4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助字第491號(│執字第4868號(編│執字第4868號(編│││執行中)│號2、3定應執行刑│號2、3定應執行刑││││1年4月)│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