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2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274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金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出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任 詹文婷 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因未蓋代理人印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