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人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6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2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參點柒壹壹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蔣人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68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3月9日確定,於112年7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扣押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3.7113公克,詳見110年度安保字第1422號扣押物品清單),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上開施用與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68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3月9日確定,並於112年7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1年度上職議字第1028號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參,且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
㈡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屬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該院110年10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255號鑑驗書在卷可憑,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均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又裝放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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