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23號原告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台中中學紀念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韓伯欽 被告台中市立中學同學會 林玉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房屋所有權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另倘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724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請求被告返還臺中市○區○○路○段00號9樓11室(下稱系爭房屋)予原告;並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聲明係為使系爭房屋所有權回復圓滿之狀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房屋同棟其他樓層之不動產,於民國112年1月之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5萬2,954元,而系爭房屋面積為66.1平方公尺,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112年課稅明細表、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可稽,據此計算系爭房屋及土地市場交易價額為350萬259元(計算式:5萬2,954元/㎡×66.1㎡=350萬2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故系爭房屋估算交易價額為105萬78元(計算式:350萬259元×
0.3≒105萬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原告另聲明請求被告應自112年3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每月租金5萬元之不當得利,核屬原告前揭請求返還房屋部分之附帶請求之損害賠償,揆諸上開法律規定,自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105萬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