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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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583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鈺企業社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96,747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