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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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聲請人與 李季蓉林東逸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狀載債權釋明文件,本件應收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9,040元(66,060元減37,020元),何以聲請人於聲請狀主張應給付29,360元,請提出該29,360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供參。
二、另查,分期付款申請表之連帶保證人似為 林樺玄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何以聲請人主張應由林東逸(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負連帶給付責任?請具狀陳明主張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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