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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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顏宗元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林世芬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15號裁定自民國110年7月12日下午4時整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郵局存款新台幣(下同)192元,未查得有其他清算財團財產,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郵局存摺內頁影本、聲請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因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相關之費用及債務,本院認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此有本院110年8月27日新北院賢110司執消債清蘭消字第137號函,及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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