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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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 黃俊照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釋明請求金額為新臺幣5,664元之詳細計算式。
二、債務人業於民國105年4月15日將戶籍遷徙至「屏東縣○○鄉○○路○○號」之地址,故請重新對其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抑或提出催告債務人繳款之電話催繳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