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四○號
原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送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啟煜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零叁仟伍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叁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玖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B書記官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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