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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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四О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一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一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罰金一萬五千元,併諭知緩刑三年確定。然受刑人甲○○於上開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六月十日更犯違反保護令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官陳冠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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