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三三號
原告瑜茂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碧霞 右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五十八萬二千二百二十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六千三百五十九元(扣除支付命令費四十五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原告應在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官蕭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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