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8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8705號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本件是否請求連帶?若是,請補正確聲明。
2、兩造約定清償日為何時?
3、請計算請求利息之年利率。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