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349號聲請人乙○○
7樓之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伍佰參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63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710元及測量費4,000元,共計11,710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0,539元(11,710×9/10=10,539元),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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