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簡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虎簡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朱健福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偵字第3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雲林縣警察局92雲警交
字第KAD201965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迴
覆聯與存根聯上偽造之之收受通知者欄內偽造「甲○○」名義之
署押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林俊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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