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1017號債權人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昀虹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1、債務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須有名稱變更之記載),並更正債務人公司之正確名稱;2、該公司若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法院裁定,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3、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除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經本院民國97年9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
9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