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06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銘徽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項㈢內所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項㈢內所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顯係誤繕之贅語,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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